發生民事糾紛後如果責任方不賠償,受害方可以和責任方先進行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也可以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如果協商調解不成,或不想調解,可以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當然,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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