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在發病期間結婚并且隐瞞另一方的,那就是無效婚姻。若是曾經有精神病史,但結婚前就已經治愈好的,那就屬于有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醫學上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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