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隐患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2、政府四個責任、公安消防部門四個程度、社區農村四個基礎、社會單位四個能力。
3、為規範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隐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達到防止火災發生、保障人身和财産安全的目标;社會單位必須要有“檢查消除火災隐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要“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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