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修複的意義視在于完善失信黑名單的退出機制,加強失信主體的管理。稅務總局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複自身納稅信用,對于發揮信用管理正向激勵作用、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按照《納稅信用修複範圍及标準》調整其評價指标分值并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别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确的期限期滿後60日内足額繳納稅款、滞納金和罰款,方能申請納稅信用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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