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授權期限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如果被代理人對合同進行追認的了,則合同有效;反之沒有經過追認的合同則是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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