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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能不承擔任何債務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5-04 06:24:14

  法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由此可知,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作為夫妻任何一方,都是應當承擔的。雙方就是在協議中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但這種約定也不能對抗第三人,隻是在雙方清償後,一方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财産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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