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候查封的法律效力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财産進行處分後,該财産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産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
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财産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