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證明力是不能單獨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其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聯系是間接的,一個間接證據隻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個階段。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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