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3條第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股東會決議;
4、股權轉讓協議書;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決議;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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