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接到判決書十五日内可以上訴,超過15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訴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内将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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