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況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路政管理部門,作為道路的管理部門,具有維護道路能夠正常行駛狀态的義務。道路上出現了可能導緻交通事故的隐患時,路政部門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們對由此産生的後果應負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複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緻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财産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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