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需要有證據的,法院必須收回借條歸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别真僞,審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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