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harge,英語單詞,名詞、及物動詞、不及物動詞,作名詞時意為“費用;電荷;掌管;控告;命令;負載,人名;(法)沙爾熱;(英)查奇”,作及物動詞時意為“使充電;使承擔;指責;裝載;對…索費;向…沖去”,作不及物動詞時意為“充電;控告;索價;向前沖;記在賬上”。
2、charge用作動詞的基本意思是“裝載”“填充”直到滿負荷,由此産生許多新義,如“使充滿”“命令”“使承擔”“沖鋒”“收費”等,美語中還可表示“控告”。本詞強調所加的負擔超出接受能力,故含有勞累、負擔過重或被壓倒的意味。
3、charge既可用作及物動詞,也可用作不及物動詞。用作及物動詞時,接名詞或代詞作賓語。作“控告”解時,可以接that引導的從句。作“收費”解時,可以接雙賓語,可用于被動結構。用作不及物動詞時,常接for表示“收…的費”,接down表示“沖鋒”。
4、表示“價格貴”或“收費貴”時,不能說charge expensively,而用too much或heavily等修飾。
5、charge作“負責,管理”解時,是不可數名詞; 作“指責,指控,控告”解時,是可數名詞,且後可接that從句作同位語; 作“收費,要價”解時,主要指因某種服務而索取的費用,既可用作可數名詞,也可用作不可數名詞。
6、in charge of表示“某人負責或照管某人〔物〕”; in the charge of則表示“某人〔物〕由某人負責或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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