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配偶在婚後向債權人做出承諾,自願承擔債務人的婚前債務,這是屬于意定之債。配偶意思表示承擔夫妻另一方婚前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務人的婚前債務。
《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為購置财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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