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古代,有“居之一歲,種之以谷;十歲,樹之以木”的諺語,就是說,如果你在某地僅住三兩年,種種糧食就可以了,如果要長住,那就要考慮種點樹了。當然,這個樹多是指經濟林木,如太史公所說的棗樹、栗樹、橘樹等。《三國志·吳書·三嗣主傳第三》引《襄陽記》載,吳國丹陽太守李衡,生前種柑橘樹千餘株,臨終前對兒子說,我們家很窮,但我種有千株柑橘樹,就像一千個木奴,不吃你的喝你的穿你的,卻可以替你納稅,補貼你用度。後來,李衡種的柑橘樹長成了,“歲得絹數千匹,家道殷足”。一直到東晉成帝鹹康年間(335-342年),其宅周圍尚存所種之樹的枯株。
2、曆史上,許多王朝都特别重視植樹。唐代沿襲北齊和隋制,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什麼是永業田呢?即私有田(現代曾稱“自留地”),免稅,但是按要求在永業田裡必須種上一定數量的榆、棗、桑樹,或其他适宜的樹木(《新唐書·食貨一》)。
3、宋太祖趙匡胤即位之後,重申後周顯德三年(956年)的法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太宗即位,規定“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宋史·食貨上一》)這就是說,不光是會種田的,會種樹的同樣可以做農師,足見朝廷對種樹的重視。到了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一登基就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疋。”(《明史·食貨二》)種桑樹者四年之後再納稅,如果不種,就要接受“罰款”了。
4、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或靠“惠農政策”引導、鼓勵人民多植樹,一方面能夠加快社會财富的積累,另一方面可以使國家在林木消費上不至匮乏,老百姓也能從種樹中得到實惠。據賈思勰記載,有些地方的人生兒育女了,要給每個嬰兒栽上二十株樹。當然,這也是出于經濟考慮,等孩子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樹也成材了,可以做車輪,按一棵樹可做三副車輪,一副值三疋絹計算,二十棵樹共值一百八十疋絹,足夠結婚的費用了。
5、不過也有種樹是為了綠化環境的,西漢政府就曾規定:“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漢書·食貨志下》)住宅周圍要種樹,否則就視為不毛之地,要受罰的。這顯然是為了美化居住環境,至于種麼樹則沒有明确規定,可以是柳樹,也可以是其他的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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