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但交通事故責任人拒不預付醫療費,受害人可以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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