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開發商延期交房包括兩種情況:
(一)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緻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于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緻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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