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出資高于成本價的百分之五向開發商購買,産權屬于政府,使用權屬于居委會,物業小區内的居委會用房産權一般歸所在小區全體業主,居委會用房一般都是小區配套建設用房,居委會有使用權。社區服務用房即社區公共用房,是社區居民休閑娛樂以及尋求公共服務的地方。社區公共用房包括具有産權或使用權的社區辦公室(就業創業等辦事大廳)、文化圖書室、體育活動室、警務室和衛生服務站、房屋維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間照料站、殘疾人康複等公共用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賣或收繳,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變用途的,需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請地區民政部門批準。地區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公共用房的使用情況負有監管責任。綜上所述,社區服務用房是屬于廣義上的普通住宅(區别于倉庫,車庫等),而不屬于狹義的普通住宅,狹義的普通住宅是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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