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适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型的三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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