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8條進一步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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