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将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設立反擔保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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