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計劃生育取消指的是計劃生育不屬于民法典的範圍内,從基本國策到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再到國家機構的職權規定都可以表明:雖然生育權是民事權利,但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屬于行政法領域,不屬于民法典調整範圍。
同時,2015年最新修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與第18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同一法律中出現并不沖突。計劃生育不等于一孩制,究竟是二孩制、三孩制還是任意放開政策,不會以民法典取消計劃生育條文的形式默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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