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被告不出庭法院通常會缺席判決。
2、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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