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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