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市地稅局在對轄區内A企業進行檢查中發現,A企業自用房産賬載房産原值100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共50萬,A企業總占地面積8000平方米,自用房産建築面積6200平方米。A企業按照應納房産稅稅額=應稅房産原值×(1-30%)×1.2%計算繳納了8400元房産稅(1000000×70%×1.2%=8400元)。企業會計人員同時給出了計算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第三條:“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号)第四條:“房産稅的稅率,依照房産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産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3)《山東省房産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魯地稅三字〔1998〕第9号)第五條:“房産稅依照房産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産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産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參照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出租的,以房産租金收入為房産稅的計稅依據。”
政策依據
A企業會計人員給出的規定均為有效條款,隻是關于“房産原值”的規定有了新的變化: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0〕121号)第三條關于将地價計入房産原值征收房産稅問題中規定:“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關于宗地容積率,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高于或等于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産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确定計入房産原值的地價。
了解完政策,讓我們再來算一算A企業的房産稅應納稅額。
A企業宗地容積率為0.775(6200÷8000=0.775),高于0.5,應當将地價全額計入房産原值計征房産稅。因此,A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所發生的成本費用50萬應計入房産原值,按150萬應稅房産原值計算申報繳納房産稅。應納稅額=1500000×70%×1.2%=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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