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書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确定的免責條款,隻能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的,免責條款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才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合同自由可言。
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應當禁止的,否則不但将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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