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君上(君主)大權,意味皇權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權利義務作為附則,表現了清朝統治者重君權(國權)、輕民權的一貫性,但它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規定了臣民的權利和義務,這對于開啟民智,培養近代的法律意識具有一定的意義。
“欽定憲法大綱”所确立的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不少的沖擊。
它雖帶有濃厚的封建性,與舊有的傳統法典不同,打破了中華法系的傳統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之外,規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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