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屋。其中,檔次較高的、設備較齊全的為高标準寫字樓,條件一般的為普通辦公用房。
單位辦公用房通常有如下規定:
1、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由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房産權證、土地使用證統一歸事務局管理。
2、事務局統一申辦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與事務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并履行使用協議中所列的應承擔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各房産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房地産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産使用檔案,在核定的房地産範圍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3、各單位經批準新建的辦公用房,其房産和土地歸屬事務局,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後,房産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事務局統一申辦,戶名為“機關事務管理局”,新建辦公用房的單位享受房産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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