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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14:47:28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目 錄,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1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管理,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第三條 公司應結合運營管理實際,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員工應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五條 組織人事部是勞動合同的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其他與勞動合同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勞動合同期内工作表現的考核評價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新入職員工按以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一)新入職員工自入職之次月起,公司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

(二)《勞動合同書》使用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的标準文本。

(三)《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

(四)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員工本人簽訂。

第八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首次簽約期限為3年;二次簽約時一般崗位員工可申請不超過五年的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公司聘任的中層幹部、經理助理以上職務的人員可以申請不超過八年的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公司高管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為10年。三次簽約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試用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

(三)公司與同一員工隻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四)員工試用期的工資不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低于濟南市最低工資标準。

第十條 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簽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各種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即具有約束力,合同雙方均須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二條 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時,公司與員工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内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司依法終止工傷員工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濟南市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以下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員工需配合公司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妥善交接工作,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員工應明确告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送達地,因按規定時間内未辦理,所成後果自負。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屆滿,經考核,工作表現及能力适應崗位或工作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不适應崗位或工作要求的,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天,組織人事部向員工所在部門發放《勞動合同到期通知》(附件1)、《勞動合同續訂申請表》(附件2),組織人事部将附件1~2發放給員工,附件1員工填寫完成,附件2由所在部門審批後交組織人事部。員工應在15個工作日内将填寫好的附件交組織人事部,逾期不交,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組織人事部收到附件1、附件2後,在3個工作日内對其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司的意見,組織人事部與員工協商辦理勞動合同的續訂、終止手續。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内,應繼續上班,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曠工處理,并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擅自到其他單位上班或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有權追究員工及該用人單位的經濟責任。

第七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員工辦理完畢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續後的一個月内。

第二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為員工辦理完畢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續後的一個月内,由員工配合組織人事部依法辦理經濟補償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員工洩漏公司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規章制度、各項統計數據、經營管理方案、市場銷售方案、客戶關系等),緻使公司的商業秘密洩漏或公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處理,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賠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授權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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