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主因為家中被盜,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選擇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來維權,這種方法是不妥當的。被盜造成财産損失和拖欠物業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至于被盜需不需要物業公司賠償,得看物業公司有沒有責任,如果因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導緻被盜,物業公司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第1款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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