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并要勸阻圍觀群衆進入現場。對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應該用塑料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應做好标記。
(3)将傷者送到醫院後,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迹,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後,要持續開戶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标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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