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十年的,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如執行原刑期二分一以上,并且确實悔罪的,是可以申請假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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