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根據财産分割界定的相關條例,夫妻在沒有離婚的前提下,财産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産證更名給配偶,并沒有改變其所有屬性,不存在所有權轉移,不構成稅法要求的稅負條件,所以不用交任何稅,隻有房産部門的辦證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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