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包括了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對于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來講,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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