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按照綁架罪的量刑标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輕處罰。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如果隻是參與綁架,不存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行為的,則不負刑事責任,存在上述行為的,按構成的罪名從輕處罰。
3、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9條,以勒索财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緻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以勒索财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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