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轉正後想要離職,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比較正規的公司接到員工的離職申請後,會在勞動者辦妥離職手續時,或根據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來發放工資。如果勞動者在離職時被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局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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