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買賣違約案例?王先生故居拆遷,其長孫王老大一家代表其他三個兄弟姐妹(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協議鑒于是烈士後代,拆遷單位對王老大等四個兄弟姐妹酌情分配四套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後,因王老大過世,王老大配偶朱女士,王老大兒子小王與拆遷單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得到全部四套拆遷房屋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套房屋歸朱女士、小王所有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對一審判決不服,尋求律師提起上訴,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拆遷房買賣違約案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王先生故居拆遷,其長孫王老大一家代表其他三個兄弟姐妹(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與拆遷公司簽訂拆遷協議。鑒于是烈士後代,拆遷單位對王老大等四個兄弟姐妹酌情分配四套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後,因王老大過世,王老大配偶朱女士,王老大兒子小王與拆遷單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得到全部四套拆遷房屋。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套房屋歸朱女士、小王所有。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對一審判決不服,尋求律師提起上訴。
上海李小華律師事務所接受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的委托,指派本所馬德徽律師等作為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的代理律師,律師整理證據材料,撰寫民事上訴狀,多次前往拆遷單位、房産中心、高東鎮政府等部門調查資料,确定代理詞,提交補充證據材料,參與開庭,經過法庭調查及法庭質證,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一、法庭應當考慮本案具有特殊性,宅基地使用證上雖然有八人的名字,但他們均不是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也不是實際居住人;宅基地使用證不是商品房的産權證,有名字并非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這八人均不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被拆遷房屋是烈士王先生之子的合法遺産,他沒有留下遺囑,由該遺産轉化帶來的動拆遷安置補償等全部利益,可參照《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由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均等享有。
二、拆遷單位超出正常拆遷補償範圍,提供四套拆遷安置房屋,是為了解決烈士四位孫輩每戶一套安置房屋的超出經費問題,不是給予朱女士和小王個人的補償款。
三、王老大配偶朱女士,小王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所取得的拆遷安置利益應歸全部被拆遷人所有。
四、一審判決對拆遷補償協議作出了不當認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适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二審法院應撤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改判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均等享有拆遷房屋的全部拆遷利益。
經過法庭辯論,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得到法庭的采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改判王老二、王老三、王老四各分得一套拆遷安置房屋。
根據《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律師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多方調查,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