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建築物應符合規劃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産,方便生活,不得影響相鄰方的采光。
2、建築物的采光應保證冬至日午間滿窗日照時間不少于一小時,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時間累計不少于兩小時。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标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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