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态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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