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隻是自願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确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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