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有以下幾個特征:
1、行政訴訟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對人。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和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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