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别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制件。提供複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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