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債權人,在債務訴訟中,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時,必須要提供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條或欠條,如果沒有,在債務金額明顯超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負債金額時,需要債權人來舉證該筆債務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否則根據最新的規定,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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