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中财産保全
訴訟中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執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2、訴前财産保全
訴前财産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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