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别嚴重”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量刑标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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