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金和意向金在實際中有一些區别,當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需耍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向房地産開發商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便獲得了房履的優先購買權,并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認籌”購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然而,根據規定,任何形式的認籌都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說認籌金無法律效應。而意向金又稱誠意金,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于當事人自發行為,此“金”繳納後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誠意金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購房者在繳納意向金時,應該特别注意書面協議的表述及收據公章是否完好,并對于無預售證樓盤提前收取誠意金給予警惕,如果樓盤存在一直無法取得預售證或者爛尾的風險,房企資金鍊斷裂,可能會遇到錢無法退回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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