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區創建三年為一個周期,創建文明城市的申報條件:
1、獲得并保持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榮譽稱号;
2、申報前連續兩年人均GDP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3、申報前12個月内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無違紀、違法犯罪;
4、申報前12個月内未發生有全國影響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報前完成國務院下發的節能減排任務;
6、未發生非法出版、制黃販黃、侵權盜版的惡性事件。
創建文明城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是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文明城市已成為引導我國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理想範式;建設和諧社會要從建設文明和諧社區做起,文明城市是和諧社會的現實根基,城市越“文明”,社會和諧的根基越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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