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符合破産條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産清算還債;破産人無财産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産程序,債務不再償還。《企業破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破産原因即破産界限的規定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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