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允許變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産生的不公平後果。
2、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确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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