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旅遊景點需要的條件:
1、了解土地情況,如土地用地性質等。如果投資商準備開發500畝,投資商要了解這500畝之内有多少是林地,多少村民承包地等;
2、根據土地不同情況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擁有者,如村民委員會、個人、承包人等,與之溝通,征詢其的意見,看是否能夠發展旅遊業。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擁有者同意開發,要與相關人員簽署意向性協議書,該問題可通過村民委員會解決相關問題,該過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簽訂書面協議書,并加蓋政府公章;如果不同意,則無法進行;
3、與縣級旅遊相關部門溝通,征得縣級領導同意,并達成初步協議,完成相關流程。這樣項目開發就征取得村民和政府的認可,開發商即可開發項目做可行性研究報告;
4、攜帶土地使用者或擁有者簽訂的土地意向協議書和可研報告到發改委或局提交申請,填寫立項申請表,提交申請後,發改委或局會根據上位規劃進行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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